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半自動電銲單一級 學科
第67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2) 公司
-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含重製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雙方得以契約另行約定。題目明言未特別以契約約定,故程式之重製權利歸屬公司。編寫程式的工程師僅為著作人,並不當然取得財產權,亦非股東共有或雙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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