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半自動電銲單一級 學科
第50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2) 公司
-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寫的電腦程式,在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仍歸工程師,但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歸公司。因此該程式重製之權利屬公司,並非由公司與工程師共有,也不屬於全體股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