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半自動電銲單一級 學科

第50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2. (2) 公司
  3.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4.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寫的電腦程式,在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仍歸工程師,但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歸公司。因此該程式重製之權利屬公司,並非由公司與工程師共有,也不屬於全體股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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