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半自動電銲單一級 學科
第39題
下列有關智慧財產權行為之敘述,何者有誤?
題目
下列有關智慧財產權行為之敘述,何者有誤?
- (1) 以101 大樓、美麗華百貨公司做為拍攝電影的背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 (2) 原作者自行創作某音樂作品後,即可宣稱擁有該作品之著作權
- (3) 製造、販售仿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公訴罪之範疇,但已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 (4) 著作權是為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所保護的財產權之一
官方答案
(3) 製造、販售仿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公訴罪之範疇,但已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解析
本題問「何者有誤」,答案為選項3。依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展示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且屬「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不待告訴即可追訴。故選項3稱「不屬於公訴罪之範疇」與法規不符,為錯誤敘述。選項1:以具代表性建築物作電影背景,屬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考量範圍;選項2:著作權自創作完成時即由作者取得,無須登記;選項4:著作權旨在促進文化發展,屬智慧財產權之一。其餘選項均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