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半自動電銲單一級 學科

第72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3. (3) 免除債務
  4.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與判例,「賄賂」指不法利益交付,「不正利益」指非基於法定職權應得之利益。開工典禮邀請公務員觀禮屬公開儀式、公務活動一環,具有公務性質,非針對特定職務行為之對價,通常不認定為賄賂或不正利益。招待高檔大餐、免除債務、贈送大額禮券均具經濟價值且無正當理由,易構成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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