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職業潛水乙級 學科
第68題
某公司雇主使勞工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從事以下深度之水下作業,請問何者 為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所稱之潛水作業?
題目
某公司雇主使勞工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從事以下深度之水下作業,請問何者 為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所稱之潛水作業?
- (1) 10 公尺
- (2) 8 公尺
- (3) 11 公尺
- (4) 12 公尺
官方答案
(3) 11 公尺、(4) 12 公尺
解析
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潛水作業是指勞工使用潛水器具(如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於水深超過10公尺之水中作業。條文用語為「超過」10公尺,故剛好10公尺尚不屬之,8公尺亦不在範圍內;11公尺與12公尺均已超過10公尺,屬該標準所稱之潛水作業,須依規定採取供氣、減壓、人員資格與醫療監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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