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職業潛水乙級 學科
第2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2) 公司
-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4)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契約未特別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電腦程式之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之一種,因此當工程師受雇編寫程式且無契約特別約定時,該程式的重製權歸公司所有,工程師僅保留姓名表示等人格權。此規範目的在於保障雇主對職務上產出之經濟利用權。故答案為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