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美容乙級 學科
第11題
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原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 (2) 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責任
- (3) 承攬廠商應自負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
- (4) 勞工投保單位即為職業災害之賠償單位
官方答案
(2) 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責任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避免原事業單位藉承攬切割責任、使勞工求償無門。因此承攬廠商勞工發生墜落致死,原事業單位不能主張與己無關,承攬廠商也非獨自負賠償責任。勞工保險的投保單位是辦理投保作業的主體,並非職業災害賠償單位,補償責任仍在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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