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美容乙級 學科

第18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題目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1. (1) 請求補充或更正
  2. (2) 查詢或請求閱覽
  3.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4. (4)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官方答案

(4)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明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這些權利都以「自己的」個人資料為範圍,當事人無權要求刪除他人的資料,故「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不屬於第 3 條所規範的權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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