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美容乙級 學科

第54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2.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3. (3) 公司
  4.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因此工程師職務上撰寫的程式,若未特別約定,重製權歸公司。著作人格權仍歸工程師,但這與重製權的歸屬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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