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美容乙級 學科

第29題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題目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1)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2. (2) 甲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3. (3) 甲之行為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4. (4) 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官方答案

(1)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解析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於刑法上視為公務員,故甲並非「無公務員身分」。甲以新臺幣5000元為代價出具不實檢驗報告,屬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其行為本質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非單純偽造、變造文書。選項1的前提與結論都不成立,正是本題要選的「非」;選項2、3、4的敘述與法理相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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