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3梯次 美容丙級 學科
第3題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反者將會
題目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反者將會
- (1) 物品沒入銷燬
- (2) 處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鍰
- (3)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且物品沒入銷燬
- (4)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答案
(3)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且物品沒入銷燬
解析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5條,來源不明化粧品禁止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銷燬該化粧品。選項3「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物品沒入銷燬」最貼近法條精神(實務常依情節裁量在十萬內),選項1漏罰鍰、選項2金額錯誤、選項4屬刑法條文非本法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