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美容丙級 學科
第60題
衛生主管機關依法可派員赴化粧品販賣、供應處所稽查,無故拒絕受檢者,將被
題目
衛生主管機關依法可派員赴化粧品販賣、供應處所稽查,無故拒絕受檢者,將被
- (1) 撤銷證照
- (2) 處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鍰
- (3) 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下罰鍰
- (4)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答案
(3) 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下罰鍰
解析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3 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化粧品販賣、供應處所,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舊法為 7 萬元以下)。選項 3「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下罰鍰」符合舊法條文數額,為本題預期答案。撤銷證照屬嚴重違規多次處罰後之究極手段,非拒檢直接後果;刑罰則屬《刑法》或特定重大衛生犯罪規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