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美容丙級 學科
第64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4) 公司
官方答案
(4)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題目中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撰寫的電腦程式,若未以契約特別約定,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即歸公司所有,故選公司。著作人格權仍屬工程師,兩者須區分。選項 1 的共有、選項 3 的股東共有均無法律依據;選項 2 忽略了職務著作財產權歸雇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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