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商業計算乙級 學科
第51題
公司債之發行,何人係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而代行一切訴訟或非訴訟行為
題目
公司債之發行,何人係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而代行一切訴訟或非訴訟行為
- (1) 中央政府
- (2) 受託人( 銀行或信託公司)
- (3) 發行公司
- (4) 金管會
官方答案
(2) 受託人( 銀行或信託公司)
解析
公司�今年是發行時,為保障不特定多數債權人權益,發行公司通常委託銀行或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由其代為監督發行公司履約,並於發行公司違約時代行一切訴訟或非訴訟行為(如召集債權人會議、聲請強制執行等)。中央政府、金管會為監理機關,發行公司為債務人本身,均非代表債權人者。故答案為2。受託人制度見於證券交易法及公司債發行相關規範,旨在解決債權人分散、難以共同行動之問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