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商業計算乙級 學科

第16題

匯票未載明付款人者

題目

匯票未載明付款人者

  1. (1) 以承兌人為付款人
  2. (2) 票據無效
  3. (3) 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4. (4) 以受款人為付款人

官方答案

(3) 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應記載付款人名稱,但匯票未載明付款人者,並不因此無效,而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此即所謂「對己匯票」的概念,由發票人自任付款人。票據無效僅限於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例如表明票據種類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等;付款人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可由法律補充。以承兌人或受款人為付款人均無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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