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商業計算乙級 學科
第65題
下列有關行使匯票追索權的說明,錯誤的有
題目
下列有關行使匯票追索權的說明,錯誤的有
- (1) 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向債務人要求: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的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 (2) 匯票若僅一部分不獲承兌或付款者,執票人不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 (3)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匯票權利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 (4)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或數人已進行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再行使追索權
官方答案
(2) 匯票若僅一部分不獲承兌或付款者,執票人不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4)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或數人已進行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再行使追索權
解析
依票據法第85條,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選項3正確。第97條規定,追索時得請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的匯票金額、約定利息、自到期日起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的利息,及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等必要費用,選項1正確。第86條規定,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執票人均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選項2稱不得請求,錯誤。第96條規定,對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選項4稱不得再行使,錯誤。故錯誤者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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