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商業計算乙級 學科

第68題

關於票據簽名的效力,敘述錯誤的有

題目

關於票據簽名的效力,敘述錯誤的有

  1. (1) 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簽名者,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2. (2)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由代理人負責
  3. (3) 無論支票、本票或匯票,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
  4. (4) 二人以上共同於票據上簽名時,由簽名在先者負責

官方答案

(1) 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簽名者,由法定代理人負責、(4) 二人以上共同於票據上簽名時,由簽名在先者負責

解析

本題要找錯誤敘述。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並不當然由法定代理人負票據責任,故1錯誤。第9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代理本人之意而簽名者,應自負票據責任,2正確。第5條規定,簽名者依票據文義負責,3正確;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應連帶負責,不是由簽名在先者單獨負責,故4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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