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商業計算乙級 學科

第33題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

題目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

  1. (1) 其票據權利應受限制
  2. (2) 其票據權利不受影響
  3. (3) 不得享有票據之權利
  4. (4) 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官方答案

(3) 不得享有票據之權利

解析

依票據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此為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票據具無因性與流通性,原則上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受讓人可取得完整票據權利;但若取得人明知票據權利有瑕疵(惡意),或疏未盡合理注意(重大過失),則法律剝奪其票據權利,不得向發票人等前手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故選③。其餘選項:①「權利受限制」與④「不得優於前手」均屬善意取得但權利受限之情形,不適用惡意或重大過失;②「不受影響」恰與法條相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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