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儀表電子甲級 學科
第2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何者非屬職場性別歧視?
題目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何者非屬職場性別歧視?
- (1) 有未滿2 歲子女之男性員工,也可申請每日六十分鐘的哺乳時間
- (2) 雇主考量男性賺錢養家之社會期待,提供男性高於女性之薪資
- (3) 雇主事先與員工約定倘其有懷孕之情事,必須離職
- (4) 雇主考量女性以家庭為重之社會期待,裁員時優先資遣女性
官方答案
(1) 有未滿2 歲子女之男性員工,也可申請每日六十分鐘的哺乳時間
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六十分鐘哺(集)乳時間,適用對象不分性別,男性員工申請是法定權利,不構成歧視。其餘三項:以「男性養家」為由給較高薪資屬第 10 條禁止的薪資性別差別待遇;約定懷孕即離職、裁員優先資遣女性屬第 11 條禁止的懷孕與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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