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儀表電子乙級 學科
第49題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題目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 (1) 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2) 甲之行為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 (4) 甲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官方答案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解析
甲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受公務機關依法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因此敘述3稱「甲無公務員身分」錯誤,為本題答案。甲具公務員身分,收受5000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若屬違背職務之行為,即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登載不實),故敘述1、2、4均正確。敘述3誤認其無公務員身分而僅論偽造文書,與法定受託公務員地位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