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電力電子甲級 學科
第4題
依107.6.13 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 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107.6.13 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 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 (3)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 (4)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以防利益輸送;但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公開、公平辦理之採購,屬本法容許之例外,故關係人丁得標不違反本法。要求機關聘用兒子、明知利益衝突而不迴避、配偶請託關說,均會影響機關公正性,分別構成違反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