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電力電子乙級 學科

第13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2.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3. (3) 構成竊盜罪
  4. (4) 構成詐欺罪

官方答案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公司經理基於業務上持有公司資金,竟挪作私人周轉,已將持有變為自己所有,犯罪即成立。事後補回款項僅屬犯罪後之返還態樣,可為量刑減輕事由,但不能使犯罪不成立;亦非竊盜(未破壞原持有關係)或詐欺。故構成業務侵占罪,選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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