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電力電子乙級 學科
第33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5 年
- (2) 7 年
- (3) 2 年
- (4) 10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本題應為2年。選項中的10年是「自行為時起」的最長期間,起算點不同,不可與自知悉時起算的2年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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