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乙級專案 電腦軟體應用乙級 學科
第54題
以下何者為「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拷貝行為?
題目
以下何者為「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拷貝行為?
- (1) 為作備份而拷貝電腦程式
- (2) 因遺失之故而拷貝同學的錄音帶
- (3) 幫別人全本影印
- (4) 影印影歌星的照片廉價出售
官方答案
(1) 為作備份而拷貝電腦程式
解析
依據《著作權法》第 59 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所有人,為供自己備用存檔之必要,得重製其程式一份,故「為作備份而拷貝電腦程式」是法律容許的行為,選 1 正確。選項 2 拷貝同學錄音帶、選項 3 幫別人全本影印、選項 4 影印影歌星照片廉價出售,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且非法定合理使用範圍,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或散布權。著作權法基本原則是「原則上須經授權,例外才合理使用」,備份重製是少數明文允許的例外,其餘皆屬違法利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