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電腦軟體應用乙級 學科
第21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1)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 (2)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 (3) 經常遲到早退者
- (4) 非連續曠工但一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官方答案
(1)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故選項1正確。同條規定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才可解僱,獲緩刑者不得據此解僱;曠工須為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經常遲到早退屬一般出勤違規,應依工作規則處理,並非當然的解僱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