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電腦軟體應用乙級 學科
第45題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題目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1) 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整理成電話本或輸入至手機通訊錄
- (2) 自然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
- (3)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 (4)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照片或電話,於臉書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
官方答案
(3)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第1項抄寫親友電話、第2項公布監視錄影畫面涉及個人資料、第4項在臉書分享個人照片與電話,均屬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排除適用。第3項是企業與客戶往來所建立的客戶資料庫,屬於公司業務經營中的蒐集與處理,具有營利與業務目的,須受個資法規範,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