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電腦軟體應用乙級 學科
第1題
與公務機關接洽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與公務機關接洽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沒有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花錢疏通而已,並不違法
- (2) 唆使公務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配合浮報價額,僅屬偽造文書行為
- (3) 與公務員同謀之共犯, 即便不具公務員身分,仍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處刑
- (4) 口頭允諾行賄金額但還沒送錢,尚不構成犯罪
官方答案
(3) 與公務員同謀之共犯, 即便不具公務員身分,仍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處刑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與前條人員(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依刑法共犯理論,與公務員同謀、共同實行貪污行為之人,縱不具公務員身分,仍論以共犯並依該條例處罰。選項1錯誤:花錢疏通屬行賄行為,即便未要求其違背職務,仍可能構成交付不正利益而違法。選項2錯誤:唆使採購人員浮報價額除觸犯偽造文書外,更涉及貪污(浮報冒領)或背信等罪,非僅偽造文書。選項4錯誤:口頭允諾行賄、達成交付約定即可能構成行賄之著手或預備,不待實際交付金錢即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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