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1梯次 電腦硬體裝修乙級 學科
第35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甲已連續四年任職於某公司,如雇主因虧損欲資遣甲,依法須於多久 前預告之?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甲已連續四年任職於某公司,如雇主因虧損欲資遣甲,依法須於多久 前預告之?
- (1) 十日
- (2) 三十日
- (3) 二十日
- (4) 十五日
官方答案
(2) 三十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的預告期間為: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甲已連續任職四年,屬於「三年以上」,因此須於三十日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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