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1梯次 電腦硬體裝修乙級 學科

第35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甲已連續四年任職於某公司,如雇主因虧損欲資遣甲,依法須於多久 前預告之?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甲已連續四年任職於某公司,如雇主因虧損欲資遣甲,依法須於多久 前預告之?

  1. (1) 十日
  2. (2) 三十日
  3. (3) 二十日
  4. (4) 十五日

官方答案

(2) 三十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的預告期間為: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甲已連續任職四年,屬於「三年以上」,因此須於三十日前預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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