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電腦硬體裝修乙級 學科

第19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甲已連續四年任職於某公司,如雇主因虧損欲資遣甲,依法須於多 久前預告之?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甲已連續四年任職於某公司,如雇主因虧損欲資遣甲,依法須於多 久前預告之?

  1. (1) 二十日
  2. (2) 三十日
  3. (3) 十日
  4. (4) 十五日

官方答案

(2) 三十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因虧損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按年資區分: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前預告;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前預告;3年以上者,30日前預告。甲已連續任職4年,超過3年門檻,故雇主須於30日前預告。選項1(20日)對應1至3年資;選項3(10日)對應3個月至1年;選項4(15日)非法定天數。因此答案為2(三十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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