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電腦硬體裝修乙級 學科
第19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甲已連續四年任職於某公司,如雇主因虧損欲資遣甲,依法須於多 久前預告之?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甲已連續四年任職於某公司,如雇主因虧損欲資遣甲,依法須於多 久前預告之?
- (1) 二十日
- (2) 三十日
- (3) 十日
- (4) 十五日
官方答案
(2) 三十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因虧損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按年資區分: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前預告;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前預告;3年以上者,30日前預告。甲已連續任職4年,超過3年門檻,故雇主須於30日前預告。選項1(20日)對應1至3年資;選項3(10日)對應3個月至1年;選項4(15日)非法定天數。因此答案為2(三十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