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工業用管配管乙級 學科
第39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構成詐欺罪
-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規定,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即構成犯罪。經理因職務關係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供私人周轉時,犯罪即已完成;事後返還只屬於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返還贓款不能阻卻違法,本題也不屬於竊盜(行為人是侵害既有持有,並非破壞他人持有)或詐欺(未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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