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工業用管配管乙級 學科

第39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2. (2) 構成竊盜罪
  3. (3) 構成詐欺罪
  4.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規定,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即構成犯罪。經理因職務關係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供私人周轉時,犯罪即已完成;事後返還只屬於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返還贓款不能阻卻違法,本題也不屬於竊盜(行為人是侵害既有持有,並非破壞他人持有)或詐欺(未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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