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工業用管配管丙級 學科

第30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1) 非連續曠工但1 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2. (2)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3.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4. (4) 經常遲到早退者

官方答案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題以暴力相向,已符合施暴行要件,不以其是否先不服指揮為必要。選項1所稱曠工,法定要件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選項2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選項4經常遲到早退並非當然得立即終止,須視情節是否重大。雇主並應注意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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