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乙級 學科
第24題
漏逸天然氣, 致生公共危險而致人於死者, 處行為人
題目
漏逸天然氣, 致生公共危險而致人於死者, 處行為人
- (1) 2 年
- (2) 5 年
- (3) 3 年
- (4)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 , 000 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答案
(4)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 , 0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析
本題考天然氣事業法對漏逸天然氣行為的刑責。天然氣易燃,一旦漏逸而致生公共危險,若進一步造成人員死亡,行為人須負特別法上的加重責任,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選項1的2年、選項3的3年、選項2的5年都屬較短的自由刑,與「致人於死」的侵害結果顯不相當,故正解為4。作答時掌握「致生公共危險+致人於死」屬最嚴重結果,對應最重刑度與高額罰金即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