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乙級 學科

第45題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而致人於死者,處行為人

題目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而致人於死者,處行為人

  1. (1) 5 年
  2. (2) 3 年
  3. (3) 7 年
  4. (4) 2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 000 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答案

(3) 7 年

解析

天然氣事業法對漏逸天然氣定有刑責: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選項1的五年、選項2的三年均非致死之法定刑度;選項4所稱「二年以上」與「七年以下」之刑度結構不符,故以致死處七年者為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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