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化工乙級 學科
第31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1) 經常遲到早退者
- (2) 確定被法院判刑 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 (4) 非連續曠工但一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官方答案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包含勞工對雇主施以暴力(如不服從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故選項3正確。選項2判刑6個月內且諭知緩刑,因已緩刑,不符「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要件,不得據此終止。選項1經常遲到、選項4一個月內非連續曠工3日,均不符第12條(須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達6日),故非不經預告終止之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