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化工乙級 學科
第57題
各種環保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若違法使用,如出租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廢止者,幾年內不得再 請領
題目
各種環保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若違法使用,如出租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廢止者,幾年內不得再 請領
- (1) 4 年
- (2) 2 年
- (3) 3 年
- (4) 5 年
官方答案
(4) 5 年
解析
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環保專責人員的合格證書不得出租、借予他人使用;若違法使用,例如出租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請領該類合格證書。此規定的目的在維護專責人員證照的公信力,避免證照被當成出租工具,使實際操作人員與登記人員不符,而危害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操作。故本題正確年限為5年,其餘4年、2年、3年均與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