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化工乙級 學科
第47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2)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3) 構成竊盜罪
- (4) 構成詐欺罪
官方答案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員工因業務關係持有公司款項,卻擅自挪用於個人周轉,屬於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構成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故選項1正確。犯罪在「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完成時即已成立,事後返還款項只是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不能除去已成立的犯罪。竊盜罪是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本題行為人原本已合法持有,性質不同;詐欺罪須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題並無此情形,故選項3、4不成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