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化工乙級 學科

第22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環境
  2. (2) 經濟
  3. (3) 科技
  4. (4) 社會

官方答案

(1)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此即「環境優先」原則,當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發生衝突,且已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時,環境保護的位階高於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故答案為環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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