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化工乙級 學科
第22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環境
- (2) 經濟
- (3) 科技
- (4) 社會
官方答案
(1)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此即「環境優先」原則,當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發生衝突,且已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時,環境保護的位階高於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故答案為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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