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 學科
第39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題目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 (1) 雜項執照
- (2) 拆除執照
- (3) 變更使用執照
- (4) 建造執照
官方答案
(3) 變更使用執照
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 學科
第39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3) 變更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