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 學科

第39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題目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1. (1) 雜項執照
  2. (2) 拆除執照
  3. (3) 變更使用執照
  4. (4) 建造執照

官方答案

(3) 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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