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 學科
第71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哪些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題目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哪些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1) 寺廟
- (2) 幼稚園
- (3) 孤兒院
- (4) 都市計畫區內五樓公寓
官方答案
(1) 寺廟、(2) 幼稚園、(3) 孤兒院
解析
依建築法第86條及施行細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括:戲院、音樂廳、寺廟、教堂、幼稚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車站、機場、碼頭、百貨公司、市場、購物中心、地下街等;都市計畫區內五樓公寓屬集合住宅,不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