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延期考區 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 學科

第48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 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題目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 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1. (1) 變更使用執照
  2. (2) 雜項執照
  3. (3) 建造執照
  4. (4) 拆除執照

官方答案

(1) 變更使用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除建造行為外,若有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以使執照記載與實際使用狀態相符。雜項執照主要係針對圍牆、道路、擋土牆等雜項工作;建造執照適用新建、增建、改建等建造行為;拆除執照則適用拆除行為。故應選變更使用執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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