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22題
管理權人可不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之場所為何?
題目
管理權人可不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之場所為何?
- (1) 公共廁所
- (2)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 (3) 地下建築物
- (4)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官方答案
(1) 公共廁所
解析
依消防法第11條及防焰物品及其使用場所規則,特定場所使用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這些場所包括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公共廁所不在上述列舉範圍內,管理權人可不強制使用防焰地毯等物品。立法目的是降低高層建築物與地下空間火災延燒、逃生困難的風險。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