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31題
室內裝修業將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依法
題目
室內裝修業將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依法
- (1) 扣留
- (2) 作廢
- (3) 撤銷
- (4) 廢止其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證並註銷登記證
官方答案
(4) 廢止其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證並註銷登記證
解析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裝修業不得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即俗稱借牌),違者廢止其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此處用「廢止」而非「撤銷」,是因為業者原本合法取得登記,事後因違規行為而使許可失效;撤銷則用於一開始就以不實資料取得許可的情形。扣留、作廢只是暫時或對證件本身的處理,並非法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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