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31題

室內裝修業將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依法

題目

室內裝修業將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依法

  1. (1) 扣留
  2. (2) 作廢
  3. (3) 撤銷
  4. (4) 廢止其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證並註銷登記證

官方答案

(4) 廢止其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證並註銷登記證

解析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裝修業不得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即俗稱借牌),違者廢止其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此處用「廢止」而非「撤銷」,是因為業者原本合法取得登記,事後因違規行為而使許可失效;撤銷則用於一開始就以不實資料取得許可的情形。扣留、作廢只是暫時或對證件本身的處理,並非法定效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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