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51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
題目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
- (1) 使用執照
- (2) 建造執照
- (3) 雜項執照
- (4) 拆除執照 ,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
官方答案
(1) 使用執照
解析
建築法第72條明文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建造執照為開工前應取得之許可;雜項執照適用於雜項工作物;拆除執照適用於拆除工程。唯有使用執照代表建築物經查驗合格,始可正式使用並接水接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