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56題

管理權人可不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之場所為何?

題目

管理權人可不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之場所為何?

  1.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2. (2) 公共廁所
  3. (3)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4. (4) 地下建築物

官方答案

(2) 公共廁所

解析

依「消防法」第11條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題目問的是「可不使用」的場所,公共廁所並非條文列舉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故不受此限制。其餘三個選項均為條文明定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管理權人負有使用義務。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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