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56題
管理權人可不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之場所為何?
題目
管理權人可不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之場所為何?
-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 (2) 公共廁所
- (3)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4) 地下建築物
官方答案
(2) 公共廁所
解析
依「消防法」第11條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題目問的是「可不使用」的場所,公共廁所並非條文列舉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故不受此限制。其餘三個選項均為條文明定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管理權人負有使用義務。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