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32題

下列何者並非「消防法」中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場所?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消防法」中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場所?

  1. (1)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五百平方公尺的旅館
  2. (2)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二百平方公尺的補習班
  3. (3) 醫院
  4. (4) 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的餐廳

官方答案

(4) 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的餐廳

解析

依《消防法》第12條授權、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訂定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餐廳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才列屬供公眾使用場所。選項4為「總樓地板面積小於300平方公尺的餐廳」,未達500平方公尺門檻,故非屬供公県使用場所。其餘:旅館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補習班達200平方公尺以上、醫院均屬供公眾使用場所。故答案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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