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11題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題目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1) 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2. (2) 甲之行為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3. (3) 甲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4. (4)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官方答案

(4)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解析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於受託範圍內視為公務員。甲受政府機關委託出具檢驗報告,屬受託行使公權力,故選項1正確;其收取5000元代價而作成不實報告,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選項2、3亦正確。選項4誤認甲無公務員身分,忽略上述擬制公務員規定,故為非。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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