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22題

下列何者並非「消防法」中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場所?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消防法」中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場所?

  1. (1)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二百平方公尺的補習班
  2. (2) 醫院
  3. (3) 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的餐廳
  4. (4)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五百平方公尺的旅館

官方答案

(3) 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的餐廳

解析

消防法所稱供公眾使用場所,係依場所用途並搭配總樓地板面積門檻認定。醫院屬當然列管場所;補習班達200平方公尺以上、旅館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亦列入。餐廳則須總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才屬供公眾使用場所,小於300平方公尺的餐廳未達門檻,故非屬之,答案為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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