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機械停車設備裝修乙級 學科
第46題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或 食品添加物,若出現下列哪一種情形,除情節輕微外,需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題目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或 食品添加物,若出現下列哪一種情形,除情節輕微外,需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1)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 (2)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 (3) 逾有效日期
- (4)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官方答案
(4)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對第15條所定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等情形明知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5條第1項第3款明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屬之,情節重大者適用重罰。選項4「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正符合此重罪構成要件,故答案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