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機械停車設備裝修丙級 學科

第62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 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 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詐欺罪
  2. (2) 構成竊盜罪
  3.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4.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公司經理基於職務持有、管領公司資金,竟挪作個人使用,已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侵占罪之成立只要將自己持有之他人財物易持有為所有(處分、使用)即完成,與事後是否歸還無關;返還僅屬犯罪後態度,可供量刑減輕,但不能使犯罪不成立,故選項4錯誤。選項1詐欺罪需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此處無施用詐術;選項2竊盜罪係以不法腕力取得他人持有物,而經理本就合法持有資金,不構成竊盜。故正確為業務侵占罪。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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