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造園景觀乙級 學科
第30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基於業務上持有公司資金,竟挪作私人周轉,已將持有變為所有,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侵占罪一經既遂即成立,事後補回金錢僅屬犯罪後態度,可作量刑減輕事由,並不使犯罪不成立。故非詐欺、非竊盜,亦非不構成犯罪。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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